我买了套总价38万元的二手房,现在所有事情已顺利进行完毕。交易的过程为: 1,我们个人之间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我通过银行转账先给了他31万元,合同和转账单均完好保存。 2,在房管局交易时,为保险起见,卖方要求把剩余7万元走资金托管。
可是房管局说要走资金托管数额太少,至少需要10万元才可以。 于是...全部
我买了套总价38万元的二手房,现在所有事情已顺利进行完毕。交易的过程为: 1,我们个人之间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我通过银行转账先给了他31万元,合同和转账单均完好保存。 2,在房管局交易时,为保险起见,卖方要求把剩余7万元走资金托管。
可是房管局说要走资金托管数额太少,至少需要10万元才可以。 于是我们在房管局监管的合同上写的是首付款为28万元,剩余10万走资金托管,房管局要求重新写了个28万的收据(现完好保存),原来31万的收据房东收回了。
当日过户完毕。 3,我按个人之间合同申请了7万元贷款,并存入了房管局监管的账户(我的名字);后他存入了3万元(他的名字),最后他拿了十万。 我领证,他领钱,事情完毕。(我原先也没有写欠条,房东也没有开收据,他说房子早已经是你的了,没有必要开收据了)。
问题:1,仅凭我们个人之间的合同和银行转账单能证明我已经支付31万吗,因为托管账户上的十万有他转过去的3万记录,这样能证明我已经支付给他38万吗2,房管局存有他取走钱的凭证,他拿到10万元没有给我开尾款的收据可以吗, 因我们两份合同签的不一致,所以感觉有点乱,从法律上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如果对方想找麻烦的话,应该都找不成吧(其实我们都是讲诚信的人)。请给分析下,谢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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