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上的交房到底是指开发商要交给业主哪些东西呢?是交钥匙吗我是2010年底买的房子,买的时候房子还在建造中,当时签了合同,第九条是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18日前,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竣工综合验收备案5竣工验收备案,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之后他们说要稍微延期点交房要到今年6月份,可是6月份的时候我打过去问,他们说已经造好了。但是既没有交给我们钥匙,也没有给我们房产证什么的,那些文件我们也没有看到。然后就是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了,因为他们的房子要统一装修,装修合同也是今年5月签的,写的是2011年10月31日竣工。
然后开发商说接着就是装修公司的事了,等他们装修好了就直接交给我们装修好的成品房了。他们这样的解释合理吗?那之前跟我们签合同的时候的5月18日交房不是什么都没交给我们嘛。而且我最近去看了装修进度,那边的工人说这个月底绝对不可能竣工的,那也就是说装修合同上签的2011。
10。31装修竣工也做不到,但是装修合同上又没有写装修逾期的赔款条例。我的问题就是买卖合同的交房到底应该交给我们什么,他们这样什么也没交我们是否可以按合同上写的要求逾期赔偿呢?还有装修公司迟迟不装修好的话,我们就得在外面多租好几个月的房子,可以要求赔偿吗?(最好留QQ想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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