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哪些建议?
建议如下: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国税机关要通过日常宣传、税法公告、违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抓住从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有利时机,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的范围、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国税机关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除看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外,还要看其收购的是哪些农产品、收购方式、内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等,并要求其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场...全部
建议如下: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国税机关要通过日常宣传、税法公告、违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抓住从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有利时机,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的范围、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国税机关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除看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外,还要看其收购的是哪些农产品、收购方式、内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等,并要求其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场地、仓库和人员等条件。
二是强化领、用、存管理。国税机关要将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严格购领、使用、缴销手续。根据其生产能力及销售收入的大小确定使用不同版别的收购发票,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分批供票,从源头上扼制违规现象的发生。
3、完善申报抵扣手续。
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时,报送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及收购地详细地址、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证明、运费结算单据、检验入库单、由供货方签字的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帐复印件等资料。
国税机关要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相符后才允许抵扣。在此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收购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取消其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实地查验。
企业收购农产品,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企业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企业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收购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5、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展交叉稽核。
交叉稽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实收购发票票面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收购发票所列农业生产者、虚增收购数量、金额等。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交叉稽核的重点企业和发票的比例,可委托农业生产者所在税务机关协查,也可利用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确定票面所列农业生产者的真实身份,对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和开具数量、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派员到农业生产者所在地调查,落实货源的真实性。
6、加强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的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7、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税务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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