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社会保障金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中的有关叙述中,未对在职临时工做出是否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说,但就理论上来说,只要是法律未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那么这就要牵涉到各地区的区域性地方规章。如果有可能的话,也是能领到最低保障金的
不和临时工签合同、不给临时工买养老保险、临时工没有福利待遇,解聘后没有任何补偿,在各类用工形式中,临时工的用工是最不规范的,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其实很普遍。
1996年1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全部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中的有关叙述中,未对在职临时工做出是否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说,但就理论上来说,只要是法律未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那么这就要牵涉到各地区的区域性地方规章。如果有可能的话,也是能领到最低保障金的
不和临时工签合同、不给临时工买养老保险、临时工没有福利待遇,解聘后没有任何补偿,在各类用工形式中,临时工的用工是最不规范的,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其实很普遍。
1996年1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随着我国的劳动用工体制从固定工制转为劳动合同制,临时工、临时用工和与之相对应的正式工、正式用工已经是不规范的称呼,已经不能正确表达、区分现时的劳动用工形式,“临时工”的称呼某种意义上带有歧视意义味,有的地区已将“临时工”改称为短期合同工,或者干脆称之为合同工。
同工同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等量劳动应获得等量报酬。“临时工”根据其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休假待遇等。
但是实际执行中不仅私营企业对待他们极为苛刻,就连国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给予的也是歧视性待遇,原因主要基于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买方地位决定了“临时工”的劣势、被动地位。
目前的就业现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蜂拥入城,城市下岗工人进入再就业市场,复员军人有待安置,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正步入攻坚阶段,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正值就业高峰,显性失业与隐性失业并存,就业困难已是不争事实,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
而另一方面,“临时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社会竞争力弱的一族,能找到工作已属不易,很少敢于奢望同工同酬的待遇;企业不怕找不到“临时工”,给予待遇希望越少越好,致使他们的待遇得不到保障。
二是因工资报酬较低,“临时工”遇到少数规范单位愿意提供某些待遇时还往往加以拒绝。某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生物工程制剂公司曾提出要为所有的“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谁知竟被他们集体拒绝。
其理由是:本身工资就低,缴纳养老保险后拿到手的工资就更少了。因为该地区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承担员工工资总额的21%,员工个人还需承担8%,而有些“临时工”是下岗工人,原单位仍替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按月发放下岗津贴,如果由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他们就得回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原单位势必会知道他们和新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会停发下岗津贴。
他们的顾虑还包括,“临时工”本身就工期短、流动性大,换单位是迟早的事,社会上不给“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企业占多数,换了新单位还能有这样的“好事”吗?以前交掉的养老保险金何时能够领回?
此外,“临时工”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偏软也不无关系。
在劳动力市场过剩、就业压力沉重的大环境下同工同酬往往难以实行,因此解决就业压力是根本,如果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临时工”群体的待遇一定会有所改善与提高。当然在这此过程中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也会起正面作用,如某省立法机关新近制定的《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该省的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工、兼职工时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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