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确认收入,所得税确认收入吗?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未必就能一致;因为: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全部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未必就能一致;因为: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