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超标问题
1。税务处理:你说的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应付福利费用问题。超标税法规定的标准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全部
1。税务处理:你说的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应付福利费用问题。超标税法规定的标准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说明是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今年进行了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
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2。账务处理:
****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存在多种情况,如:1、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2、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3、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及注意事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设有销售部门并为了进行部门费用的考核,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中。
以上仅仅是一般规定,还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如: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按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对外赠送的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3、外购的有特定用途的东西,也可不作为业务招待费,如:生产及办公场所购入的水、劳保用的茶、饮料等。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
一般规定: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对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
对计税基数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指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其他收入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四、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差异
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对此形成的差异税法不要求调整帐务,仅仅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的规定可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在一定基础上限额扣除,因此形成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2、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形成的差异为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经过5年的调整期后还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3、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
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五、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 规范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 取得合法凭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 支付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亦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查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 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础要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不能按会计的口径计算。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 职工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等;
②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③ 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人员的工资;
④ 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