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 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 批、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非常复 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 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对 安全生...全部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 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 批、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非常复 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
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对 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无 关。这种情况下,不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造成的事故;或者是由于对 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 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 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 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追究。为了切实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使所有对事 故负责的人员都依法受到应有的追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 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查明发生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这就是说,要查明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这些问题 是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后,要依法追究 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查 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有关行 政部门的责任,主要是查明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包括: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 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 及时处理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上述有关行政部门的工 作人员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