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书签章的问题。
最明确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3号)第二十三条:“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该办法所说的票据为《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同时签章也包括背书签章。
背书专用章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单位使用“支票专用章”也不行。其实为保证结算顺畅(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建议刻章规范,包括不使用“财务章”“财务专用”等不规范用章,就使用“XX单位财务专用章”。
同意飞邦兄的推论。
票据的签章问题的确在《票据法》7《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4、15、17《支付结算办法...全部
最明确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3号)第二十三条:“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该办法所说的票据为《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同时签章也包括背书签章。
背书专用章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单位使用“支票专用章”也不行。其实为保证结算顺畅(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建议刻章规范,包括不使用“财务章”“财务专用”等不规范用章,就使用“XX单位财务专用章”。
同意飞邦兄的推论。
票据的签章问题的确在《票据法》7《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4、15、17《支付结算办法》23、24中有多处规定,上述签章的规定是较为一致的。比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等的规定要严谨得多。
其实飞邦兄推论的第一条关于“背书转让包含签章行为”,也可直接从背书的定义“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中“并签章”的描述得到确认。至于飞鹰兄所说的“明确的规定”,从上述几部办法中及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应该是没有的,但上述的推论已较为严谨明了。
上述办法已出台很多年了,但要完全融贯通还是很难的,至少我是这样,真高兴和各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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