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地产权同一产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关于房屋分割、合并的书面申请
前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下同);
①境内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③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④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⑤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
⑥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等的复印件。
(2)境内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全部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关于房屋分割、合并的书面申请
前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下同);
①境内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③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④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⑤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
⑥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等的复印件。
(2)境内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工商局出具的工商企业查询资料;
(3)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境外企业法人: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详见提醒事项的要求)
(5)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对土地、房屋分割、合并前后的位置、面积、宗地图号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分割
(1)按原规划验收图显示的房屋单元间隔分割的,提供:
①规划局盖章确认的验收图纸(可提供经档案馆确认的原验收图纸复印件);
②申请人书面申请;
③公安部门的地址变更证明;
④测绘公司出具的土地分摊证明。
(2)按层分割的,提供: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测绘公司出具的土地分摊证明。
(3)改变房屋内部结构、间隔或户型分割的,提供:
①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证明;
②住建部门同意分割的证明;
③申请人书面申请;
④公安部门的地址变更证明;
⑤测绘公司出具的土地分摊证明。
6、法院强制分割办证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生效证明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图的正本。
7、按分割后每宗不动产的申请产权人人数再加1的方式提交宗地图和房产平面图 (例如:分割后每宗不动产为3人共有的,提交该宗不动产的4份宗地图和房产平面图)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该证明格式由发证窗口提供)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