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
2018-05-16 17:34:06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如下:(1)新人: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展开]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如下:(1)新人: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2)中人: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3)老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我市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发;2007的退休的,按4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百分百核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