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丟失了海关完税凭证如何抵扣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 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 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 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 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 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 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 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 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 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