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如
目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备;二是清理旧的拖欠的同时,新的拖欠不断产生;三是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四是农民工使用和工资支付方式不规范,农民工工资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和手段;五是部分地区和部门领导对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
建议:
第一,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各种拖欠的工程款。 各种项目工程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因此工作的着力点应首先放在督办各种工程款尽快到位上。各地政府应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
目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备;二是清理旧的拖欠的同时,新的拖欠不断产生;三是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四是农民工使用和工资支付方式不规范,农民工工资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和手段;五是部分地区和部门领导对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
建议:
第一,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各种拖欠的工程款。 各种项目工程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因此工作的着力点应首先放在督办各种工程款尽快到位上。各地政府应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其尽快付款,否则,加大对其处罚力度。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较大,也较难清理,因此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要特别重视,尽快解决。
第二,严格执行有关劳动法规,确保一切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农民工试用期方面,用工单位不能自己随意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而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凡因工程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对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建筑企业,劳动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发;对欠发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的建筑企业,不仅要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单位还将被建筑部门实行停工,拖欠工资越久,处罚力度越大,直至取消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四,完善、创新管理办法,以新的工作机制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侵犯和工资按时发放。任何使用农民工的企业,都要在某个确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企业在银行的民工工资帐户一经开立,就不得擅自变更,且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帐户保有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各承担50%,建设单位资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抵扣。在使用农民工期间,帐户资金数额一般不得少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随发随续。如有随意转移专款,开户银行可随时通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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