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律师帮忙回答,订亲彩礼对方不给怎么举
看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发现各法官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对彩礼款的定性一般有五种方式:
第一种是认定彩礼为赠与关系:对于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是认定彩礼为无效:因为给付彩礼违背了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种是认定彩礼为有条件赠与,以结婚为赠与条件,如果双方最终缔结婚约的,赠与行为维持原有效力,如果最终没能缔结婚约的,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
第四种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全部
看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发现各法官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对彩礼款的定性一般有五种方式:
第一种是认定彩礼为赠与关系:对于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是认定彩礼为无效:因为给付彩礼违背了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种是认定彩礼为有条件赠与,以结婚为赠与条件,如果双方最终缔结婚约的,赠与行为维持原有效力,如果最终没能缔结婚约的,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
第四种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权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权人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第五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婚约不解除,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
现实审理中,一般以彩礼数量是否巨大、双方有无过错和双方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如果男方支付了巨额彩礼而且属于无过错方,或者因彩礼而欠债甚至生活困难的,一般法庭都会支持或部分支持男方追回彩礼的要求。
是否有书面证据并不重要,即使没有物证,有人证(如购买、交付彩礼时的目击者)也是可以的,没有前期物证,有后期物证(如谈话录音)也是可以的。不过返还多少,则由法官自主决定,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无力返还彩礼,或者彩礼金又用于结婚的准备上所剩无几的话,那么通常法官会倾向于女方部分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要求,有的只要求女方支付少量的赔偿金。
所以,你要做好人财两空的准备。即使要不回彩礼,你也要想开一点,就当是扶贫或者是交了学费了。
另外关于彩礼的界定也应有所认识,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打彩礼款返还官司,还要注意二年诉讼时效问题。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