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形成权的脱颖而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绞尽脑汁的努力,是他们辛勤探寻的结果,从而颠覆了传统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划分的以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为三足鼎立。而形成权的诞生是出于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的分裂中出现了一些诉讼种类,诸如撤销婚姻诉权,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从既存的权利体系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支点,以支撑该权利的主张。 基于这个实体空白,德国法学家开始探寻其理论根据,先后由Enneccerus “权能”的发生与本质上,奇特尔曼从 “权能”的概念方面,最终由泽克尔于1903年以其独特睿智创造性的概括为 “形成权”。 形成权一经提出,从而扩张了权利范畴,丰富了权利体系,故而被德国法学家Hans Do...全部
形成权的脱颖而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绞尽脑汁的努力,是他们辛勤探寻的结果,从而颠覆了传统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划分的以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为三足鼎立。而形成权的诞生是出于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的分裂中出现了一些诉讼种类,诸如撤销婚姻诉权,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从既存的权利体系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支点,以支撑该权利的主张。
基于这个实体空白,德国法学家开始探寻其理论根据,先后由Enneccerus “权能”的发生与本质上,奇特尔曼从 “权能”的概念方面,最终由泽克尔于1903年以其独特睿智创造性的概括为 “形成权”。
形成权一经提出,从而扩张了权利范畴,丰富了权利体系,故而被德国法学家Hans Dolle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与拉班德的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耶林的契约上过失、萨维尼的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本据说等理论相提并论。
这样,从“经验”的困惑中孕育了对“理论”的思考与理论的诞生。于是,让人瞩目的“形成权”便呈现于世,而后居上,并与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等多足鼎立。形成权的涵义有关形成权的主张无非有“单方行为说”和“单方意思说”。
支持“单方意思说”的学者均主张形成权是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而支持“单方行为说”的学者均主张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他们在表述上仅两字之差,但是,两者间所蕴涵的内涵和外延却大相径庭,即从逻辑层面而言,“单方行为”显然要大于法律行为。因为单方行为除了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也的确存在某些权利的产生是不必要法律行为的介入(当然,这类权利多是由法律本身赋予的)——故,当采“单方行为说”,这样方周延而科学的。
因此,大多学者都认同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力”,即法律上之效力,赋予权利人选择是否行为或如何行为,以达到利益的平衡。虽然以上学者从自己立场给形成权进行了界定,欲赋予一个完备而详尽的定义,可是或多或少都存有一些不足之处。
形成权应当是权利者依据法定或约定的,当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仅凭借单方行为,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通过法定的或约定的“公示”程式以表达法律所赋予的或自己内心所欲求的法律效果,从而实现将一种暂时既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生成新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上之力。
由于形成权的诞生本身就是起着一种协调和衡平的作用,以让权利体系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以及完备化。但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应该有一定的边界,否则就会被腐化、受到弯曲。那么形成权也不例外。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只需以权利人单方行为以达到相对人时就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虽然形成权的行使是存在合理性支撑,但无论如何它也“危及”到了一种既定的法律关系,从而或多或少对法律关系的明确和稳定,法律对法定的形成权与约定的形成权的构成以及行使都设有严格的条件,并规定了形成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如下限制: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如,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如,某甲向某乙表示2005年2月14日前不付清第一批货物款项,则终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
2、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或行为不可随意撤销。因为,形成权是由权利人单方行为所致,一旦行为则完备,这个时候相对人已经受到了拘束。如果允许权利人撤回或撤销的话,则势必将相对人置于不明状态,如此则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或撤销行为的通知或与相对人协商一致撤销的,不在此限。3、大多形成权的行使要受期间的限制。这是源于形成权是由单方行为所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为了早日让法律关系明确而稳定,通常是要规定一定行使期间的。
按法律的规定,大致分三类:(1)对个别形成权设有除斥期间,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地47、48条;(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则消灭,如《合同法》地95条第2款;(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此种情形多数是在不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形成权人随时行使。
如《合同法》第99条的法定抵消权、第114条的违约金增减请求权等等。4、有的形成权的行使还受到方式的限制。在特定情形,要求权利人必须提起诉讼,只有在判决具有既判力后才可发生效力。如《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第114条第2款的违约金增减请求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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