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含义是什么?
(1) 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入境、出境、过境的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 的运输工具;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
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 他货物、物品。
(2)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入境物品,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
或销毁处理。
(3) 对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
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谷物类及伺料、豆类、薯类和植物 栽培介质等实行入境检疫许可制度,输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 议之前,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
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
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 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入境实行检疫监管。
(7)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
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