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 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 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 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 不...全部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 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 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 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 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保险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 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 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 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 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 险合同负责赔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