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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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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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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 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 装机动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国务院《报废 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 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 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 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所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 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 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研究生产机动车,需要有很高的技术水平。而拼装车辆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上路行驶,会构成 很大的事故隐患。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和机动车的 修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 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 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 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 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 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 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 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 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 以查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 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 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 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 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 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
  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 这一条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 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 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 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这一条获 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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