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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案由谁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谁拟订?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与方案的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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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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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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