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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馆未及时制止顾客斗殴,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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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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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完全免责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 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 定的除外。”由此说明,消费者在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消费时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人 身、财产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包 括:1。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2。坚持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损 害;3。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本案中,袁某入住该旅馆,旅馆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
  当袁某在旅店内被殴 打时,旅馆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安全 的义务,导致袁某受伤。  参与殴打袁某的四个人逃走,旅馆依法应当在能够防止 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殴打 袁某的四人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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