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 知》(劳安字〔1989〕1号)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
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 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时终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 知》(劳安字〔1989〕1号)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
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 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时终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精神,即使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六种情形是:(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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