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哪些方面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当前,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多发频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业基础薄弱,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标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等。其中,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要原因,监管不够严格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通过对一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发现,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故...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当前,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多发频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业基础薄弱,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标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等。其中,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要原因,监管不够严格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通过对一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发现,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甚至胆大妄为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原料。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和监管部门,包括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也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进一步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开展事故责任调查,既要紧紧抓住责任主体,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违法犯罪人员,也要严格调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此次修法关于事故调查工作基本原则和调查对象部分,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方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吸收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另一方面,明确将食品检验机构纳入事故责任调查对象。以往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有关检验检疫任务时,存在检验检疫方法、检验检疫规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不规范问题,特别是有的机构不负责任,为了省钱省事不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甚至有的机构与违法企业互相勾连,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
一些认证机构也不同程度存在上述现象,开展认证工作时重在收费、续费,不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甚至故意弄虚作假。这些不规范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既给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损害了公众食品安全信心,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监管效果,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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