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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检查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检查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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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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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 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一禁止性规范是针对当 前医疗机构过度检查现象作出的规定。但是,具体什么属于不必 要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而采取了过度检查, 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本条没有规定。
    有人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原 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医院,不同 的医务人员,由于其技术水平和个人经验的差别,有些患者认为是 不必要的检查,可能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确判断病情来讲 确实是必要的。
  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可能就要比经验不多的医务 人员要求的必要检查项目要少或者要多。  所以,我们认为,对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方式需要结合现有的医疗水平、医疗技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 以明确。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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