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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优惠价格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店面如 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优惠价格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店面如 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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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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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 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 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 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 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 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 房价款。
    ” 因此,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 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的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及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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