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履约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 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58号)、《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的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项目履约管理指各级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合同约
定,监督社会资本履行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 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财政部门要按合同 约定向实施主体直接支付费用,并执行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经合
作双方同意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由提出修改...全部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 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58号)、《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的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项目履约管理指各级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合同约
定,监督社会资本履行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 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财政部门要按合同 约定向实施主体直接支付费用,并执行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经合
作双方同意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由提出修改方制定合同修订建议,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中心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核准后执行。
根据《东莞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 意见》(东府办〔2015〕94号)的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履约管理包括项目融资由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
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 督社会资本履行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 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依法对外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 者权益等。
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
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 续性。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直接或通知市 财政局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
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按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 应享有的超额收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