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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接社会资本 方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在合同签署时还未进行工商登记,如何承接社会资本 方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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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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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实践中,通常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采购阶段社会资本方与政府还处于洽 谈阶段,就项目公司的成立、股权、融资等进行约定,项目公司实际还未在工 商行政部门进行商事登记,无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而社会资本方并非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履行者。  这就需要项目公司另外签订合同,承 接社会资本方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9条明文规定, 需要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 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的补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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