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如何处罚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为。 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全部
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为。 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