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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道路发展方向的探讨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近50年的曲折发展,已成长为资产、负债及员工规模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已超过了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 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产权关系、法律地位一直未能很好地界定,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的不顺,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与问题。目前,作为全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如何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竞争力,改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亏损的难题,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及至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全部
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道路发展方向的探讨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近50年的曲折发展,已成长为资产、负债及员工规模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已超过了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
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产权关系、法律地位一直未能很好地界定,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的不顺,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与问题。目前,作为全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如何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竞争力,改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亏损的难题,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及至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必须要对农村信用社重新进行定位,明确服务方向,因地制宜推行产权改革,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体制,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
一、坚持合作制不现实
(一)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真正成功过。
根据国际公认的“合作社7原则”(一人一票、政治和宗教中立、盈余全体分配、从盈余中提取教育费用、按市价销售产品、无负债交易、公平交易)和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精神,合作社基本经济特征应该统一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自愿性;二是互助共济性;三是民主管理性;四是非赢利性。
但是回顾建国50多年来中国信用社发展的历史,从1949年初,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合作社”后,我国成立的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强制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自愿性、互助合作性、民主管理性等都不能很好地遵守。
从现在已经消亡的“生产合作”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到现在名存实亡的“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社、无不说明了这一点。而“信用合作”作为建立在“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基础之上“合作制”的最高形式,50年的发展史,更是一部任人摆布、令人痛心的历史,历经民办、官办多次反复和与农业银行的分分合合,及多次改革、整顿、规范,已使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面目全非,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丧失贻尽,明晰的产权关系被严重扭曲,造成农村信用社实际所有者缺位,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方向。
(二)现阶段农会信用社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
1.股金难筹。50多年来,经过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当时大部分农民都入了股,后来经历变迁,农民不但没有分到红,绝大部分可能血本全无,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对合作事业参与的积极性,可以说,他们对“股金”两字很反感。
现在农村信用社亏损这么大,让农民自愿入股,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对预期收益又无把握,即使你宣传得天花乱坠,他们也根本木可能去自愿入股,如果用行政命令让农民入股,可能就属于乱摊派之列,农民不答应,国家不允许。
2.民主管理难推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合作事业之所以发达,不仅得益于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较高的国民素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试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农民的素质又普遍低下,即是广大农民都入了股,但是让他们行使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民主权力行不行?会不会象前几年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出现家族势力、地方恶势力把持村内政务一样操纵农村信用社内部事务的现象?这些都值得认真探讨和思考。
3.强制向合作制过渡,就是逼着让基层农村信用社造假。世界发展到今天,在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上,如果我们还是用刻舟求剑、消足适履的思维方式,把农村信用社定位在18世纪或19世纪的信用合作性质,把现在的信用形式拉回到过去那种互助组的形式,那么我们肯定会犯历史性的错误。
农村信用社的根本出路和改革目标不在于是否恢复和坚持合作制原则,而在于有效的产权安排和组织制度安排,在于能否最大限度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现在违背历史规律和现实情况,强制让农村信用社向合作金融过渡,那么,多数农村信用社也会迫于外部环境压力,忙于构建合作制金融“外壳”,纷纷聘请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地方领导和村委干部或信用社内部人员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动员存款户把存款变为“股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大张旗鼓地搞起形式。
因为,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别的选择。但是这样做,除了会增大经营成本和负面影响外,没有任何收益。同时形式上的合作制会形成认识上和政策上的误区,使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会进一步掩盖被扭曲的产权关系,使产权关系调整变得更为复杂,不利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反而束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三)维持目前农村信用社“非官非民”的现状,将会使农村信用社坐以待毙。
目前农村信用社既不象国有银行那样,享受保值利息贴补、不良资产剥离、承销国债等优厚待遇,属非“官办”金融机构,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民办”的金融机构,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向政府纳税,不能象国外合作金融那样,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管理上由人民银行代管,法人治理结构名存实亡,经营上几乎所有大小事自己都做不了主,在同国有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造成市场占有份额一直下降,生存困难。
二、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因地制宜推行改革
(一)为“三农”服务这个大方向不能变。
1.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基础看,支持“三农”,农村信用社可以与农户建立长久互信的关系。
对农户而言,农村信用社在是否“规范”,是否合作制都不重要,只有让农民近期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服务,农村信用社才可能获得农户的认可,也才可能建立长久互信的关系,而信用关系恰恰是现代金融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从历史经验看,支持“三农”与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并不矛盾。从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50年的发展历史看,出现的三次大的不良贷款恶性膨胀和严重亏损,一是1957年、1958年农村信用社支持社队大炼钢铁时的贷款;二是1984年左右支持乡镇企业贷款;三是1994年前后支持乡镇企业贷款,而发放农户的小额贷款质量要比乡镇企业贷款好得多。
3.从现实情况看,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市场定位,也是党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政治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战略结构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在朝大城市、大企业、外向型的方向调整,即是还保留下来的县级或县级以下的国有银行的支行、营业所,贷款审批权上收,实际上已丧失或弱化了金融服务的功能,退变为简单的储蓄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的断层和空白,要靠点多面广的农村信用社去弥补、去占领。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发展也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同时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也是改变自身经营状况一项重要条件。近年来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提出“靠支农化风险、靠支农求生存、靠支农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社、农双赢,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服务“三农”不仅是一项政策、政治任务,也是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改善经营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市场定位。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推行改革。
1.目前农村信用社三种类型。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一样,也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三种类型。一是经典或传统意义上的互助合用型;二是股份合作型;三是商业银行型。在我国那些很偏远的农村、贫困地区,这种纯互助性的信用社还有少量存在,但是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后两种,即股份合作型和商业银行型,商业银行型要占主导地位。
2.宜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鉴于农村信用社长期被扭曲的产权关系在资源配置和组织制度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应从产权改革入手,通过产权的重新安排,建立高效合理的组织体系。
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实行统一的组织模式可能会不适应某些地区的实际,因此,在选择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模式时,应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水平和规模。
对严重资不抵债、资产质量严重低下,可进行关闭,让其退出市场。对西部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由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收购,这些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包袱小,这样做成本小、可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对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将目前主要存在的股份合作型和商业银行型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
在改革的层面上,可以以省为单位,或建立区域性的农村股份合作银行,但必须考虑一定的规模,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通过改造,明晰产权,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对外可统称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股份合作制介于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但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是合作制,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兼顾了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与现状,容易被人接受,同时加上“银行”二字,直观上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层次,对消除目前社会上对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歧视”大有益处,我们认为比较合适。
3.保持稳定、循序渐进、推行改革。农村信用社50年来无数次的改革、整顿、规范历程,每一次机构体制的变动,都涉及到诸多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每次利益调整都会使不良贷款、亏损额、人员膨胀一次,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性,特别是产权变动中造成的资产归属、收入划分的磨擦和人为损失。
当前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对农村信用社动大手术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即使非动不可,也应坚持“稳定基层、改革中上层”的基本思路。
三、推行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尽快成立统领全国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高层管理机构。
目前应尽快成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接管人民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的职能,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两难局面,起到全国农村信用社代言人的作用,制定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法规,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全国、省级成立这样的管理机构,才能建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独立的结算体系,根除目前制约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和发展的结算渠道不畅、资金流通梗塞的这一大瓶颈,才能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才能把目前农村信用社由于地区性差异形成的资金余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地进行调剂,化解个别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
这样,才能形成我国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自身约束和行业自律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自我补偿体系,三者相互配合协调的管理体制。
(二)理顺关系,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是妥善解决财政拖欠农村信用社保值贴息问题,这部分资金如能及时到位,对扭转农村信用社亏损局面、化解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政府尽快兑现对已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原城市信用社的损失承诺;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税收要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针对农村生产周期长、市场风险大、利润率低的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投向“三农”的贷款实行财政利息贴补或减免营业税,利用税收优惠引导信贷支农;四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同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可适度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稳定其资金来源,增加其收益;五是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做法,成立托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实施剥离,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包袱,促使其轻装前进;六是尽快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解决行社遗留资金纠纷问题;七是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要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回笼纳入地方政府的财经工作任务,并作为考核地方党政负责人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存量贷款,向存量要支农资金,向存量要支农效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