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当选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如何按所得 的选票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根据不同当选规则产 生的代议机关,其显示的选民意愿在代议机关中的体现程度是 不同的;由不同的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议机关,也必然代表不同的 政治态势,从而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正是由于 当选规则的重要性,采用何种当选规则对于一国的选举制度来 说,是其各项选举活动最终能否达到目标的关键问题。现代各 国采用的当选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多数当选制。即一个候选人或者一个政党在选区内获 得最多选票就可当选,或者独占该选区全部议员名额的当选制 度。 这种制度既可在单名选区(即在一个选区只选...全部
当选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如何按所得 的选票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根据不同当选规则产 生的代议机关,其显示的选民意愿在代议机关中的体现程度是 不同的;由不同的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议机关,也必然代表不同的 政治态势,从而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正是由于 当选规则的重要性,采用何种当选规则对于一国的选举制度来 说,是其各项选举活动最终能否达到目标的关键问题。现代各 国采用的当选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多数当选制。即一个候选人或者一个政党在选区内获 得最多选票就可当选,或者独占该选区全部议员名额的当选制 度。
这种制度既可在单名选区(即在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 代表或者议员的选区)采用,也可在复名选区(即在一个选区要 选举产生2名或2名以上代表或者议员的选区)采用,但单名选 区只能采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根据是多数决定原理, 即凡是一个团体在决定其事务时,均应尊重多数人的意愿Q根 据对“多数”的要求不同,多数当选制可以分为相对多数制和绝 对多数制。
相对多数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在选举中获得票数 最多的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名单)就可以当选。当参加投票的 选民过少或者候选人过多,导致得票最多者所得票数与选民的 登记数相比太低时,有的国家还规定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
当 两位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通常决定由年长者当选。英国、美 国、印度的议会议员都以这种方式选出。绝对多数制是指选举 中候选人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一半时才能当选。 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果没有人能获得绝对多数,则需要进行第二 轮投票。
在第二轮投票时,可以采用简单多数当选,也可以由政 党结成联盟,获得绝对多数的政党联盟当选。法国采用这一制 度。
(2) 比例代表制。即各政党或者候选人按照自己所得选票 占总选票的比例分得议席的当选制度。
这种制度只能在复名选 区采用而无法在单名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相比多数当选制更 能体现选民的意愿,能够照顾到小党,各党只要能获得一定比例 的选票就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议席。但这种照顾也不是绝对的, 太小的政党仍然难以得到照顾,因为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一般 都规定有最低比例的控制线,例如有的规定必须获得总票数的 2%或5%才能参加分配议席,达不到这个比例仍然得不到议 席。
现在,瑞典、阿根廷、菲律宾等国家,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但 在具体的议席计算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3) 混合代表制。即同时采用多数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 一部分代表(议员)以多数当选,另一部分代表(议员)以比例代 表制当选。
目前,德国、意大利的议会选举采取这种制度。在具 体做法上又分两种情况:进行两次投票或者实行双票制。
我国的当选规则采用多数当选制。根据选举法第43条的 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 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 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 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 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 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 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 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 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二是如遇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 选代表的名额”,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 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即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
半数时,也要另行选举。
关于另行选举,选举法规定:第一,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 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不重 新酝酿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对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进行排列时,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 较多选票的人。第二,另行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30条规定 的差额比例,即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 代表名额的1/5至1/2,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 人应为2人。第三,当选票数要求。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需要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 不得少于选票的1/3,即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1/3;在间 接选举中,需要另行选举时,对代表候选人获得当选的选票数与 第一次投票时的要求是一样的,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 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获得 上述选票数,当选有效。
当选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 认公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