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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九)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 (十)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的设立申请。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