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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处理?劳动者在接到劳动鉴定能力结论之后?

劳动者在接到劳动鉴定能力结论之后,觉得不对,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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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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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对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虽然国家有相应标准出台来规范鉴定结论,但劳动者对于鉴定决定并不会百分之百满意。首先,这是和个人的感受相关,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总是觉得自己委屈,那么就希望鉴定结论可以照顾自己的感受,如果不符合预期往往会觉得不满意,也就是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其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专家做出,专家也是人,会有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其作出结论存在瑕疵,有失公允。
    如此一来,劳动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劳动者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此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曰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  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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