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 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 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非诉 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 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形 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本法第53条 规定,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 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全部
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 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 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非诉 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 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形 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本法第53条 规定,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 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2)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本法第55条的规定,提供了齐备的 申请材料。
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 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 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 备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而言,还需要有可执行的内 容。(3)行政决定不具有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项情形。
人民 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行政决定具 有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项情形: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 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 权益的。人民法院通过对以上四项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虽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只进行书面审查,但 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明 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 权益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听取意见后,如果认为行政决定不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明 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 权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如果认为行政决定明显 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 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 裁定,并加附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法律已经给当事人提供了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不行使申请救济的 权利,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向法 院申请执行。因此,法院除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 是否齐全、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是否逾期等外,没有必要主 动地对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过研究, 以上意见没有被采纳。理由是: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的状况还不 尽如人意,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情况屡有发生。同时,有些具体 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淡漠,没有在法定期间内 提起行政救济。
如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作审查,就起不到审查把关的作用。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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