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集团内?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上述新规定有以下3个特点: 1。该规定完善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弥补了这一缺憾,理顺了实务中千变万化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2。以经济利益的流向划分股份结算方式。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等,这种情形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属于权益。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支付现金,属于债权。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3。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同一集团内部,考虑到企业发展或者人才机制管理的需要,人员的集团内流动并不少见,根据集团薪酬管理制度,会出现员工薪酬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结算不同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不同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 第一种情况: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经济利益则不会流出企业,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权益类股权,其股份支付交易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之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都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第二种情况: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则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第三种情况: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同一集团内接受服务企业对股份支付交易作没有结算义务,相当于集团公司内企业间的一种无偿捐赠,应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种情况: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这是因为结算企业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对于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的获得,企业可能会支付一定的资金成本,具有偿还性,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负债类股权,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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