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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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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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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显著特征就是使用的无偿性。
  为避免 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后,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 剩余的款额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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