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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形态是怎样的?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形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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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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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态监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按年度会同区民政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意见退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借(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变相进行房屋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巡查,对有上述行为以及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等违约行为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缴房租。
       (二)档案管理。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承租家庭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
       (三)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并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追缴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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