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三编制结构体现哪些自由原则?
三编制结构体现了4个自由原则理念:主体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一、 主体平等。《拿破仑法典》以解放人性为目标,将个人主义作为基础。按照个人主义,个人被想象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然权利。
虽然社会是必要的, 但社会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个人。 所以,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保护个人与生俱 来的权利。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平等的地位, 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目标为防止公法对抗私法的侵犯,又规定了 公权与私权相互独立的原则。
二、 所有权绝对。所有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起点,是人格化的物化,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对所有权均有规定。 《拿破仑法典》所有权的灵魂是个人主义,并且以一种 极端的方式赋予所有权人以绝对权。
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该法典的第544条:“所 有权是对于物的绝对的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法国学者卡伯捏对此条解释说,法国民法典与它的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适应。
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 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三、 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意愿自治在私法中最直接的体现,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契约是维系市民生存和完成社会分工协作的基本条件,而契约自由 则是契约的生命和灵魂。
契约自由权被认为是人之自由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拿破仑法典》对契约自由权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四、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权的另一种确认,它重新确认:只有在与人的意志选择有关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时,才要负责。
《拿破仑法典》第1382 条、1383条做了相应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逻辑和道德上的双重说服力:一个人所 选择的行为致人损害时,如果其选择具有过错,就具有了可受非难性,就必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