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不需要再履行。
(1) 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解除。
(2) 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和预告解除:①劳动g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第一,在试 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第五,因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X才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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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不需要再履行。
(1) 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解除。
(2) 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和预告解除:①劳动g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第一,在试 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第五,因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X才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
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第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
听取其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 减:①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
同后,仍需裁减的;④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上述办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裁减人员
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 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 用人单位的限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照上述“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也就是说,对下列的劳动者要进行特殊保护,不能随意 辞退: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
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有以下 情况,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合同: ①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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