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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哪些呢?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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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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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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