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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该如何分割呢?

离婚了,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该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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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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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由于我国原私有住房较少,承租单位公房的情况较普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接着又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共同生活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制度进行了废除,因此,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与新法中保护婚前个人财产的精神相抵触的条款,应当归于无效。
    例如,该解答的第2点规定的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条文就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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