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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

我国如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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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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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 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 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 用地。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是,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 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 地,并涉及农用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建设单位持 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 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 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 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 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2)农 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 土 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 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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