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人购房过户是遇到这样一种情形:交易的房屋是2001年建成的房改房,卖方在购买后与配偶离婚,两人办理的是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将此房的产权转移给男方,即现在的卖主。我与卖主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却提出这样要求:因为卖主当时办理的协议离婚,在房屋产权上虽注明产权归现卖主,但卖主与原配偶没有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以,卖主必须先补上这一手续,即需要卖主原配偶到场签字。
否则他与我的过户则不能进行。结果,原配偶以此事与她无关为由拒绝到场签字,导致我与买主的过户迟迟不能进行。
现就这一事件中几处疑惑处请教大家:
1、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情况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难道非要离婚双方到房管办理转让手续了,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2、房管所的这一要求正当合理吗?
3、作为买主的我,在并不知晓其中有这一情况存在的情况下,以全额将购房款交给卖主。
(买主也将其原房产证、房屋钥匙、收到条交给我。)在不能过户的情形下,我将如何为噢虎自己的正当利益呢?
。
1.有效力,但使用不正确,应该是凭协议书先去改名,把证办到卖主名下。 2.正确。 3.要求业主尽快办好变更手续,再买卖,可向法律申请要求卖主按合同履行义务。
1.有效力,但使用不正确,应该是凭协议书先去改名,把证办到卖主名下。 2.正确。 3.要求业主尽快办好变更手续,再买卖,可向法律申请要求卖主按合同履行义务。收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