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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成

司法考试拼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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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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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建成,男,1962年9月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1979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1983年毕业后,继续在该校就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986年7月毕业后,到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律系任教,其间曾于1994-1996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c University of Leuven)作访问学者,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
    1999年8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汪建成教授兼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二次、三等奖一次。
     汪建成教授一直致力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比较重要的学术观点有:   1.重视对诉讼功能的研究,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诉讼功能的概念。  其在《诉讼功能论》(发表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一文中,将诉讼的功能界定为:私力救助的代替物;社会文明的标杆;人权的保护伞和法律秩序的调节器。
     2.强调刑事诉讼的社会共同性。在其参加撰写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中,提出应将社会共同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属性之一,认为刑事诉讼有很多共同的规律,尽管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基本的规律是各国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并且认为,刑事诉讼的社会共同性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彼此借鉴和相互移植的理论基础。   3.注意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提出应当从认识论、价值论和人性论三个角度研究刑事诉讼的哲学基础。
  认为,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刑事诉讼的认识论基础;多元的价值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论基础;人性恶是刑事诉讼的人性论基础。     4.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认为应当突破传统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定位,从多方位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三卷)和《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发表于《法学》2000年第七期)两篇论文中,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论证,提出:正是刑事诉讼才使得纸上的刑法变以现实中的刑法;使得普遍的刑法变为个案中的刑法;使得静态的刑法变为个案中的刑法。
       5.对刑事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给予高度重视,其在《刑事诉讼职能研究》(发表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一文中,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了理论界定,并对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刑事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认为正是刑事诉讼职能决定了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刑事诉讼行为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外化形式。
    并且对处理刑事诉讼职能关系的一般原则,以及起诉同审判、起诉同辩护以及辩护同审判等具体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深入的分析。   6.对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形态、利益关系以及利益选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发表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一文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研究,认为利益观的不同,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论和价值取向,并认为,应当根据利益选择原则改革刑事诉讼制度。
       7.对刑事诉讼文化给予了关注。其在《刑事诉讼文化研讨》(发表于《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一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文化是人们对刑事诉讼的情感、认知和评价;并对中西方刑事诉讼文化的差异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影响作出了深入的分析;最后还对刑事诉讼文化的改造与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8.对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其在《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自由心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刑事鉴定结论研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对刑事证据分类理论的思考》(发表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发表于《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法制日报》1999年12月5、12、19和2000年1月9日理论版连载)等著作和论文中,对于证据理论中的一系列问题均进行了较有价值的研究。
    认为:(1)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证明力属于自由判断领域的范畴,法律不应界入,证据能力则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指出自由心证由绝对走向相对是当代各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2)提出刑事鉴定结论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三个基本命题之上:刑事鉴定结论的作用是补充事实裁判者认识能力之不足;刑事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性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不是判决,因此不具有高于其它证据证明力的当然效力;刑事鉴定结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有模式;(3)指出应当从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观、证言形成的阶段观以及证人作证的价值观三个方面研究证人制度问题,认为只有这样,强制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和质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拒证的特免权制度才具有扎实的理论根基。
       9.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问题比较重视。其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基本理论》(发表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和《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发表于《刑事法评论》第6卷)两篇论文中,对刑事诉讼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功能进行了研究。
    并根据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0.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思考。其在《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一文中,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内容、理论基础及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等进行了考察。
    并认为,现代刑事诉讼中应当以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作为构建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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