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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一审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依据在哪条规定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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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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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您请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呵呵,够了吧? 。

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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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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