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与本地的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03年6月1日,可到现在还没交房!我该怎么办?
(1)在合同的附加约定中,有一款“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总房款的3%赔偿对方”。
如何理解?是承担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还是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 而且开发商多次以"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示意我退房,现在房价翻倍涨了,到时房子造好开发商按合同附则恶意毁约,我该怎么办?
(2)听说诉讼时限为两年,近二年来,开发商没有任何的通知,都是我主动与开发商联系,时限从应哪里算起?延期交房的时间也快两年了,如何能延长诉讼期限,我该如何做?
敬请各位指点,本人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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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 卑鄙 真卑鄙 象你这样遭到发展商恶意违约的案例现在各地都在陆续上演 3%不是等于银行存款利率 各大消费者成了无良发展商溶资的新渠道了 很多买家都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根据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即是说要以现在的市价来从新确定损失 这类案件无诉讼时限 拿起法律的武器吧
卑鄙 卑鄙 真卑鄙 象你这样遭到发展商恶意违约的案例现在各地都在陆续上演 3%不是等于银行存款利率 各大消费者成了无良发展商溶资的新渠道了 很多买家都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根据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即是说要以现在的市价来从新确定损失 这类案件无诉讼时限 拿起法律的武器吧 收起
开发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又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责任有: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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