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2016-09-27 11:54:36
终止心肺复苏术的情况如下:
(1)呼吸循环有效恢复。
(2)有迫在眼前的现场危险威胁抢救人员,或有其他人员接手时可停止心肺复苏术。
(3)急性循环呼吸困难时,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复苏。 但当紧急复苏开始后才知道患 者处于不能治疗的疾病晚期,或肯定不会重新恢复脑功能(例如常温下未经CPR,脉搏停 止30〜60分钟),此时可终止紧急复...[展开]
终止心肺复苏术的情况如下:
(1)呼吸循环有效恢复。
(2)有迫在眼前的现场危险威胁抢救人员,或有其他人员接手时可停止心肺复苏术。
(3)急性循环呼吸困难时,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复苏。
但当紧急复苏开始后才知道患 者处于不能治疗的疾病晚期,或肯定不会重新恢复脑功能(例如常温下未经CPR,脉搏停 止30〜60分钟),此时可终止紧急复苏。
(4)在进行紧急体外循环做控制灌注的患者,可耐受常温2分钟,低温90分钟的临床 死亡。
经过全力的CPR与药物治疗,在30分钟以上仍无法恢复心脏停搏(心电图显示一 直线),则可肯定心脏死亡。无脉搏但心电图综合波存在(心电机械分离),并非是不可逆 的证据,只要是心电活动存在,包括室颤或濒死QRS综合波,也应认为有机会恢复自主循环。
心脏死亡后,可终止复苏。
(5)在紧急复苏时不能判断脑功能,所以在心脏死亡,又有明显脑死亡时终止紧急 CPR才正确。在自主循环恢复后,瞳孔散大固定,缺乏自主呼吸超过1~2小时后,虽非绝 对却往往继之于脑死亡,即使恢复后也有严重脑损害。
瞳孔散大与固定也见于脑挫伤、颅 骨骨折、颅内出血、复苏后给予过量麻醉镇静剂。 不过,仅根据脑死亡的神经征象放弃复 苏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复苏期间及复苏后这些征象不是确定预后的可靠指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