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和商场签和租凭合同,3年期,07年12月底到期。由于当时大意没有留意到商场合同中提到每年递增10%的基本租金,(其实以前一直没有执行,就在今年07年4月分才开始递增,一涨就是20%)。加上原来打9折的也取消了所以等于租金一下涨了30%。 刚好今年4月初把商铺转租给了第3方,涨租前签的合同,合同里也没有规定要随商场涨租这条,所以现在要对方加租是不可能的(已经协商但对方态度明确不会加租也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所以想知道如果我提前终止合同的话是否要付给第3方违约金?所签合同并没有提到我要付违约金这点。 。
可以协商,否则以法院判决为准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前者是由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后者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则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解决。
但是对于故意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减少。对于过失违约的,可以考虑适当减免违约金,但必须是违约方经济上确有困难,主动提出请求或者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是判决的,则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判处。
对违约金应计算到人员法院结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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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里面的规定为准,如果合同里面没有规定,一般协商解决,协商不下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违约金比例不确定的,由违约方按造成对方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