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的特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根本不同, 区别在于公有制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占有主体地位。
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是:
①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际状况。 具体地说, 首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制度基础。其次, 我国社会主义处在初级阶段, 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 发展不平衡, 呈现多层次性, 决定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 而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最后, 一切符合“...全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的特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根本不同, 区别在于公有制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占有主体地位。
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是:
①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际状况。
具体地说, 首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制度基础。其次, 我国社会主义处在初级阶段, 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 发展不平衡, 呈现多层次性, 决定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 而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最后,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 (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互联系, 公平竞争, 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2002 年 11 月,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任务和三项原则, 这就是:“第一,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第二,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三, 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各种所有制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 为在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
4。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多种实现形式
( 1 ) 长期以来, 人们往往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中共十五大报告根据改革实践做出了新的理论概括, 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只有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才能对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十五大报告的这一新思想突破了传统观念, 进一步拓展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 2 ) 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的概念。所有制指的是资产的最终归属, 即归谁所有, 包括所有、 占有、 支配、 使用等关系。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这些经济关系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 主要是指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一个是内容, 一个是形式。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不同所有制也可以有同一种实现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和要求决定的, 它反过来也会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 3 ) 对公有制经济来说, 公有资产归劳动者共同所有, 这是内容, 但公有资产怎样运作, 则可以有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 4 ) 在我国现阶段, 根据情况的不同, 公有制经济可以由国家或集体独资经营, 也可以组织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还可以吸收外资组成中外合资企业, 可以租赁、 承包经营等。
随着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改革的深化,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投资主体多元化, 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一定会更加多样化, 股份制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这有利于强化产权约束,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5 )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资本主义可以用, 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 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国家和集体控股, 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 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 6 ) 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为一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基础, 职工共同劳动, 按劳分配;职工又投资入股, 实行资本联合, 按股分红。
这样, 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 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 利益共享, 落实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 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经济, 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其发展。
5。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 1 )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第一,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 同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
第二,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 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 是我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标志。第三, 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 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 控制生产和流通。
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 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靠力量, 是我国经济自主的主要物质基础和保持社会安定的主要经济条件。第四, 公有制还是实现劳动人民经济上、 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 2 )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 有的地方、 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公有资产占优势, 要有量的优势, 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 3 )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
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才能防止两极分化, 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 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 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 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 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 4 )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 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 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具有关键性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以加强重点, 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 5 )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集体经济, 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作用。
6。
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1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关系中相互依赖, 不可分割。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 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 它们所从事的市场经济活动, 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体现, 而且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目前, 我国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 2 ) 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成分。
既是劳动者, 又是私有者, 是个体经济的显著特点。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 工具简单、 操作方便、 经营灵活等特点, 在以手工劳动为主和适宜于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 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个体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 繁荣市场, 方便群众生活, 扩大就业, 以及提供税收, 为国家积累资金等。
( 3 )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 以谋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标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 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既是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所必须, 也是个体经济广泛存在和发展的必然。
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 发展私营经济, 有利于充分利用和开发闲散的资金、 技术和资源, 扩大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竞争, 增加供给, 活跃市场, 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要;有利于增加国家收入和劳动者的收入等。
( 4 ) 外资经济是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统称。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我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国外、 境外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按一定的投资比例联合投资兴办的企业, 双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方提供土地、 厂房、 劳务, 外商提供资金、 技术, 合作兴办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独自在我国大陆投资设立的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的企业。从所有制性质看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资成分及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经济。
发展外资经济, 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 学习国外企业的科学管理经验, 开发资源, 扩大就业, 扩大出口, 增加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等。
( 5 ) 2004 年 3 月,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把“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写入了宪法。
( 6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 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消除体制性障碍, 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 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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