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的医保、社保怎么转到市区来?原单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而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一是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江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江宁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全部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而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一是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江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江宁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四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江宁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五是江宁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新就业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六是待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三)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上述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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