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之争儒家文化的核心,特色,以及法家
儒家: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
一般来说,特别是先秦时,虽然儒家是最有影响的学派,但也只是诸子百家之一,与其它诸子百家地位一样,本无所谓主从关系。 今天儒家所拥有的地位,是由于儒家在她产生以后,在从古到今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尤其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所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独占大一统思想地位后而行成的。孔子是儒家创始人,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也是世界上知名度最高的中国人。 其代表人物有: 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程颐、朱熹(继孔子后最博学的大儒)、陆九...全部
儒家: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
一般来说,特别是先秦时,虽然儒家是最有影响的学派,但也只是诸子百家之一,与其它诸子百家地位一样,本无所谓主从关系。
今天儒家所拥有的地位,是由于儒家在她产生以后,在从古到今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尤其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所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独占大一统思想地位后而行成的。孔子是儒家创始人,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也是世界上知名度最高的中国人。
其代表人物有: 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程颐、朱熹(继孔子后最博学的大儒)、陆九渊、王阳明等 ;以《周易》、《尚书》、《诗经》、《礼记》、《左传》等书为经典;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
儒家在先秦遭墨、法、道等派的激烈批判,在秦代和汉初,遭统治者排斥;在六朝先后受玄学、佛学的挑战,在五四反孔非儒高潮下历空前之厄,但还是绵延至今,其原因是因为儒学植根于中国固有的价值系统而又能随时自我调整,适应了时代和社会的变化。
而且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它是东方最有价值的知识系统,以至于今天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国学(传统文化)的代名词。 儒家是国学的核心与主体。
【儒家】
(1)正名
含义:客观存在的种种事物应当与他们名字的本来含义一致起来。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名字包含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为了使事物做到与他们名字的含义,即其理想的本质相一致,就应当努力完成责任与义务。一个国君的本质就是一个理想国君应有的品质,“为君之道”。
若一个君王按照为君之道行事,他就不仅有君的“名”(名分),也有君的“实”(实质),成为名实一致。
(2)义
含义:义者宜也。是一个事物应有的样子,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律。社会的每个成员必须做某些事情,这些事情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如果一个人遵行某些道德,是为了不属于道德的其他考虑,即便他所做的客观上符合道德的要求,也依然是不义。儒家强调“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3)仁
含义:“义”是一种观念形式的规范,一个人在社会里行事为人,有他应该遵行的义务和应该做的事情。
而这些义务的本质便是“爱人”,即“仁”。一个人必须要有仁爱之心,才能完成其社会责任和义务。具体有如下几点:
1、一种推广程序:一个人一定要与父母兄弟有亲情,在亲情的基础上发扬光大,辐射到他人身上。
2、一种政治理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步一步向外辐射。
3、一种心理原则:将人的感情心理消融在人与人的世间关系中,建立了一种现实的伦理,心理的模式。
4、一种人道主义精神:对个体提出了社会性的义务与要求,把人与人的关系和社会交往作为人的本质和仁的重要标准。
5、具有主观能动性、实践性和独立性。
(4)礼
含义:原指古人祭祀的仪式,表现了对上天和祖宗的尊敬,也体现了人间的等级和尊卑。孔子将“礼”从宗教范畴推广到人间成为人文世界的行为规范。他不仅是等级社会的外在形式,而且与人的内在理性———仁结合在一起,使“礼”的实践成为人的内发行为,达到自我控制的地步。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5)忠恕之道
含义:仁的实践包含为人着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尽己为人谓之忠。其另一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谓之恕。忠恕之道是把仁付诸实践的途径,即“仁之方”。
以自己作为尺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来衡量别人和自己。
(6)知命
含义:儒家从“义”的理论推导出“为而无所求”的理论。每个人做事情,并不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一个人做所当做的事情,其价值就在“做”之中,遵行了自己的义务,在道德上已经完成,而不在于达到外在的什么结果。
“命”乃“天命”或“天意”,我们从事各种活动,其外表成功,都有赖于各种外部条件的配合,完全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因此,竭尽己力,成败在所不计。这就是“知命”的人生态度。“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这样,就能保持快乐。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礼”针对贵族,“刑”针对普通百姓。在西周封建社会礼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与普通百姓没有直接关系,而与百姓打交道的人,则是一些下级诸侯和小贵族。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从。到了东周时期,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大国之间侵略,兼并;这在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证。
各国领导人都想在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强大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强化国家的统治,就需要中央集权。面对这样的形形势,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图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可是都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
各国君王爱听的不是怎样谋求民众的安居乐业,而是如何解决当前的严峻的国际形势。就这样,一班“方术之士”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有一些人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供理论依据,这就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有一种对法家的误解,认为他们主张法学,其实,法家主张组织领导极权主义的理论和方法。
法家发展历史
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
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法家的历史哲学
可以说,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
儒家、墨家、道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有不同,但是具有一种共同点: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在逐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
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中国人大多是农民,农民通常被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外出旅行。农民种地,按时令变化耕耘种地,只需凭借过去经验,遇到新事,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依循。
孔子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对后世韩愈等许多哲学家有较大的影响。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
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法家是先秦各哲学流派中最后出现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古代地人民比较淳朴,只是当时物质条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当代人民。
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曾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法家的治国之道
1、制定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不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不是要人人为善,而使人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应着眼于大多数,而少数人无关宏旨。所以着力于执法,非立德。
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和威势,不需要特殊德才能和品德,以法治民,非以德感化民众,这是徒劳的。
2、循名而责实: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
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3、因此,总的说来,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新人。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那为何韩非子对“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于韩非子深信人性恶。
因为他是荀子的学生。
法家作用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思想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