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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布选举名单?

如何公布选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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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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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  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不重新协商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应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
  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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