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雇员执行工作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损
雇员执行工作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这种说法是对的。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还没有确立雇佣关系的合法地位,所以对此没有提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这样处理了。
目前明确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全部
雇员执行工作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这种说法是对的。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还没有确立雇佣关系的合法地位,所以对此没有提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这样处理了。
目前明确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虽然这个规定从整体上说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但具体到这一条时则没有特别规定为人身,只称为“致人损害的”,在实际适用中是人身与财产并用的。如交通事故赔偿时,车损是与人损一并考虑的,又如人损的医疗费,伙食费、丧葬费等在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只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损失。
楼主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是为高人。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有待完善之处,这种情况有可能随着物权法的诞生而得到真正的解决。但也可以说是一个法律上的进步,必竟法律上已经承认了雇佣关系的合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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