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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 效力如何?

美容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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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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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案中,陈某在李某经营的美容院接受 美容服务,但发生面部被美容仪器灼伤的意外事故。
  陈某有权向服务提供者李某 要求赔偿。至于陈某在面部被灼伤后与李某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同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约定承担 将陈某面部皮肤修复好的义务。
    但陈某起诉时所要求的尚未发生实际的后续治疗 费用,如果陈某不能提供准确的治疗费用依据,支付3万元继续治疗费用的请求难 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陈某可与李某协议住院治疗,由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或是在 住院治疗后再依法向李某索要这部分费用。
  关于被告张某与齐某,虽然灼伤陈某 面部的美容器械系二者提供,但经法院查明他们与李某仅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合伙 人。    由于为陈某提供美容服务的相对方是李某经营的美容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原则,陈某不能向合同以外的人要求赔偿合同方面损失。
  
  而该美容院是李某一人 经营的,所以仅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这份美容服务合同并不涉及张某与齐某。另 外,事故发生后陈某与李某已达成协议,由李某负责赔偿陈某受到的损害,因此,陈 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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